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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物价局重新核定我省人才中介机构部分服务收费标准 (闽价[2002]费159号)


  一、保存人事关系、档案管理服务费。人才中介机构接受委托,接管委托人的人事关系和档案资料,具体服务内容包括:负责委托人的人事档案、材料的归整保管、 代办户口落籍与管理、办理委托人的转正定级、职称确认及档案工资调整等,按每人每月 30 元收费 ,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。单纯保管档案和代办出国、出境政审的服务费仍按原规定执行。二、出具各类证明材料费。应委托人要求,出具当事人的身份证明、婚育情况证明等材料,按每份 10 元收费。三、代办养老保险等社保手续费。 1 、代办社会养老保险手续服务费: 40 元 / 人、年。 2 、代办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服务费: 35 元 / 人、年。 3 、接受委托代办退休审批手续的,按每人每次 30 元收费。 4 、接受委托代办《失业证》手续的,按每人每次 20 元收费。以上人事代理服务收费,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,任何代理机构不得强制服务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。以上标准自 2002 年 1 月 20 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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