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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、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
(闽价[1997]费字266号)

  人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、省物委重新确定和审批〈关于重新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〉(闽财综[1997]029号),现就有关收费标准确定如下:
   一、人才中介交流服务费:
  1、 推荐人才成功服务费,每人次300元(只向一方收取)。
  2、 代办调动、就业审批手续,每人次100元。
  二、人事代理服务费:
  1、 单位委托代理系列服务:服务内容包括:人事政策咨询、指导;代理招聘引进人才;代办人事调动手续;负责人事档案管理;负责接转行政关系,计算连续工龄,保留原有身份。专业技术起点资格审定,晋升专业技术职务、毕业生转正、调整档案工资及因公因私出国(境)政审;推荐安排辞(招)聘人员工作;指导应聘人与企业签订合同;集团户口管理、协调人才争议等。收费标准按委托代理人数,每人每月50元。
  2、 个人委托单纯存档,每月10元。
  3、 待业人员(毕业生)档案保管,6个月以内每人次60元;7个月以上每人次120元。
  三、单纯存档人员出国政审费,每次120元。
  四、协调调出、调入争议收费:
  1、受理费:个人申请每人事科元,单位申请每人10元。
  2、协调争议成功:个人申请每人40元,单位申请:初级人才每人70元、中级人才每人120元、高级人才每人160元。
  五、人才交流会入场费,每人1-5元。
  六、人才招聘广告审核费,每次60元。
  七、〈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〉工本费、每本60元。
  八、人才中介机构公告费,每次300元。
  以上收费标准从1997年7月16日起执行。收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或及时变更“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”,实行亮证收费,并自学接受物价、财政、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        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        福 建 省 财 政 厅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        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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